在诉讼中,法院是不会去鉴定借条的真伪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借条为债务成立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要辩驳的,需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假的,或者证明是在被对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院不会鉴定借条真伪。但是需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纳的证据均需要原被告双方质证。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用,因此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均需双方当事人质证进行确认。
1、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综上所述,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是人民法院决定,然后进行鉴定即可。对借条的真假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认,若借条是伪造的,而且对方从来就没有把钱借给自己,借条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对借条做笔迹鉴定,应该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机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法院会对司法鉴定结果完全采信吗
2、法院对司法鉴定结果的采信程度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等等。一般来说,如果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且鉴定结果可靠、与案件相关,那么法院会倾向于采信鉴定结果。
3、法院在判断是否采信司法鉴定结果时,首先会考虑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如果鉴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未经过公正的抽签程序、未遵守回避制度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从而对鉴定结果不予采信。
4、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也是法院判断是否采信鉴定结果的重要因素。如果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况,那么法院可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怀疑。
5、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如果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疑点或与案件无关,那么法院可能会对鉴定结果不予采信。
6、法院对司法鉴定结果的采信程度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等等。一般来说,如果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且鉴定结果可靠、与案件相关,那么法院会倾向于采信鉴定结果。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1、法律分析:法院要求做的司法鉴定被告可以不认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5、(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6、(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7、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银行的档案资料,司法部门可以复印、拍照,但是原件不可以拿走。
2、财政部是我国财务会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规定中,有更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可以对档案资料抄录、复制、照相,但是不能拿走原件。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98)财会字第32号)
5、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6、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1号)
8、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9、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1、法院让抽签选择鉴定机构,被告不去可以。如果被告不去,说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就由法院指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案件专业问题,需要经鉴定才能够做出结论的,经当事人申请,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经当地高院确定并公示的机构,摇号由高院负责进行),当事人双方可以不到现场。
2、司法鉴定这一程序,是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案件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问题进行鉴别的活动,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